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1 / 7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下面给大家带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供大家参照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一
征收人:卫辉市人民政府
地点:卫辉市卫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忠海
为改进原电机厂周边地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度,卫辉市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8 月 10 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地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卫政文
20xx〕139 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地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隶属物、 修筑物等进行征收。 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 20xx 年 8 月 10 日通知,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供应了钱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
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限时内未完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保证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部署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
《原电机厂及周边地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的规
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钱币补偿。 依照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
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地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恩赐 207261 元补偿 (补偿明细见附件 )。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供应部署房源,按《原电机厂及
周边地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能够自觉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 与征收部
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限时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钱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到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许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按限时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许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迁居的,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逼迫执行。 本决定自送到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掉从前拥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卫辉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二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 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 / 7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公司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 20xx 年 3 月 2 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 (合(包)房征决 [20xx]第(3)号),同日
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