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不能坐
等,也不能急躁,而通过中外比较,从中寻找差距和可鉴戒经验,这
不仅是所常用立法,同时也是加快审计法制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西洋审计法制建设概要西方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不能坐
等,也不能急躁,而通过中外比较,从中寻找差距和可鉴戒经验,这
不仅是所常用立法,同时也是加快审计法制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西洋审计法制建设概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一般分为立
法型、司法型、行政型三种类型,由于其机构设置不同,因此,在审
计法制建设方面也各具其特点。1、瑞典行政型审计立法瑞
典国家审计是世界上颇有力的行政型审计之一,审计法令的典型代表
是1973年第44号议案通过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规摘要》。该法的
主要特点是:(1)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局的行政色彩,国家审
计除受专门的审计规范调整外,还应受《行政机构总则》等其他法律
规范调整。如该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构总则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均
适用国家审计局。”(2)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局的重要工作之一。
该法第三条规定在审计方面,审计局进行效益审计…。“(3)
国家审计立法同样主要指对国家审计局的立法,对内部审计及民间审
计则在国家审计法中不予体现。其不足之处是,因受行政型审计
体制的影响,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独立程度、权力等均较
司法型和立法型审计弱。2、法国的司法型审计立法法国事
最早实行司法型审计的欧洲国家。在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有代
表性的两个法令一是1807年的审计立法,二是在法国实施的审计法
院法。纵观1807年法和审计法院法,法国司法型审计立法有如
下特点(1)先有专门的审计立法,然后,才以此为依据组建审
计机构,配备审计职员。(2)国家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
而对审计和内部审计则未在专门审计立法中作出具体规定。(3)
审计立法中,对审计法院的建立,职员任免、权责、审计对象和任务
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4)审计法中,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
审查权,而且还赋予司法权;审计法院既要对渎职、违法乱游记为进
行追究,还要表扬那些优秀的职员。(5)审计立法中,不仅以
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支持、协作与配合,同时也
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监视。如审计法院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根据总检察长的提议,或应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等各省的政府代
表,各库金库主计官和涉外会计主任的请求;或根据账目审查情况,
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唯一遗憾的是,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法院的任务严格限于事后
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3、美国的
立法型审计立法纵观美国200多年政府审计的发展,其中审计立
法大体上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一是美国早期审计法制建设(1921年以
前),该阶段,美国国会颁布了两个主要法令,即《公共帐目迅速结
清条例》和《克重科雷尔条例》;二是二十世纪前期的审计立法(1921
-1945年),主要法令有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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