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
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0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旧货交易行为,维护旧货流通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旧货流通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集中组织旧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
所。
第四条 旧货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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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旧货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内旧货流通业的行业管理。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旧货流通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审批
第六条 设立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旧货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与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旧货市场应当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旧货企业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之相适应的旧货估价人员;
(五)有组织章程;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连锁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在市区内设立旧货市场或者旧货企业,应当由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者《旧货经营资格证书》。
在县(市)内设立旧货市场或者旧货企业,应当经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或者《旧货经营资格证书》。
旧货企业在本市设立连锁店、分支机构以及非旧货企业开展收旧卖新业务,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旧货市场批准证书》、《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旧货市场、旧货企业及其连锁店、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年检。
第十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市场,应当向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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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本办法第六条(三)、(四)、(五)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设立旧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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