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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企业工作规范制度
产调查工作;
(2)及时定期核实本单位的生产、消耗等统计数据,一
周进行一次数据核对,月底必须进行盘库,对所报出的数据
负责;
(3)若统计计量数据有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将信息反馈于相应部门尽快解决;
(4)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
硬的业务能力。
3、班组统计员
(1)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
各类原始记录或台帐;
(2)及时、准确进行检尺、抄表等计量,保证数据准确
可靠,不得有瞒报、虚报或拒报等现象发生;
(3)填写记录表要求工整、清洁、无涂改等现象;
(4)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检查所属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数据的准确性、
真实性、完整性,有权向上级反映和拒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
数据;
2、有权拒报不按规定制定的统计报表;
3、有权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4、有权对本单位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数据和报表管理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和报表管理:
1、对外提供有关全厂统计数据资料,一律由计划科请
示上级单位生产计划处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2、上报的数字若有差错,按第十四条中的规定及时更
正;
3、对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台帐应分期、分批、分类进
行整理,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失散泄密;
4、统计数据来源要真实,上下要一致,要做到有据可
查、准确无误;
5、统计数据处理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统计数字差
错率不超过 3‰;
6、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7、填写报表字体为仿宋体,对于无数字填写可填
“—”,以示没有。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质量保障:
1、各单位计量手段必须符合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制度和
规定,确保原始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2、统计数字质量实行四级检查制,即:班组记录核查、
统计人员自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业务部门审查;
3、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数据,方法要科学、数据要准
确,并做到有据可查;
4、各单位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填
写要齐全,经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报出;
5、计量仪表及储罐检尺准确性,应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于各专业部门申请维
修、鉴定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纠正与预防措施:
1、填报单位,对所报送的报表出现差错的数据,应用红
笔钩画一杠线,并在相应数据上方工整填写正确数据,对能
修正的可以重新填制并及时报送,对因数据差错而导致不良
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预防报送数据有误,要求各报送单位逐级严格审核,
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报送。
第六章装置开工周期统计
第十五条装置开工周期是指装置列入年度计划检修后开
工到下次年度计划检修停工时间的连续运转过程,它是反映
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现场运行管理、维护和操作水平的
综合指标。
第十六条装置开停工具体划分为:
1、常压装置:装置切换为开工,装置循环为停工;
2、催化裂化装置:反应器进料为开工,反应器切料为停
工;
3、重整装置:预加氢与重整联动为开工,停止联动为停
工;
4、柴油加氢装置:反应器进料为开工,反应器切料为停
工;5、液化气精制装置:精制液化气合格为开工,装置循环
为停工。
第十七条凡装置因原料不足、后路堵塞、停水、停电、
停汽和自然灾害等非本装置原因而造成停工或循环,待生产
恢复后,仍应算为同一运转周期,但应扣除停工、循环时间。
第十八条因本装置设备缺陷或各类事故而造成装置停工
或循环超过 24 小时的,应在本周期内扣除相应停工或循环天
数。
第十九条停工、循环时间以天为单位,24 小时为一天,
12 小时以上、不满 24 小时按一天计算,不足 12 小时,不予
计算。
第七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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