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任职条例心得体会
《干部任用条例》是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坚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重点树立《条例》是党规党法的观念;树立执行《条例》是严格执法的观念,违反《条例》是违法的观念;下面就是我带来的关于党员干部任职条例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党员干部任职条例心得体会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在新形势下,依据干部工作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改变,对20 版《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修订。通过学习条例全文,结合自身工作,我有以下三方面体会: 一、坚持原则性与敏捷性的统一,为公允、择优提拔干部供应了良好的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的提拔任职资格作了七项原则性规定,同时又指出,特殊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须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表面上看两者是相互冲突的,而在本质上,按资格选任干部与破格提拔干部是统一的,二者是共性与特性,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按资格要求选任干部,是建设高素养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是干部公允选拔的基础;破格提拔干部是一般规律基础上的特别现象,针对的是德才特殊优秀的特别对象,两者都是敬重客观实际的选任干部形式,都符合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假如干部选拔过程中过分强调资格因素,甚至搞论资排辈,就会压制一些干部特殊是年轻干部的干劲和斗志。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需将原则性与敏捷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标准,以《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尺度,以干部的工作实绩为依据,客观公正地选拔任用干部;也要不拘一格,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怪等陈旧观念,对特
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不设台阶,不唯资格,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按规定程序破格提拔运用,使年青干部早在其位早谋其政,早压担子早日成才。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选拔的统一,为选出德才兼备的干部供应了良好的基础。 党管干部是干部工作必需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实质是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原则相辅相成,是选拔德才兼备干部的本质要求,是选拔任用高素养领导干部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二者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行。《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党委举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确定任命前,假如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举荐人选提出不同看法,党委应当仔细探讨,并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者说明。假如发觉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确定任命,也可以重新举荐人选。”可见,党委、人大在举荐及监督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二者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建设一支仔细实践群众路途的高素养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途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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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局党委的支配,仔细学习了 “四度十一条”和《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内容,深刻理解领悟条例内容和要求,并刚好地进行了总结。仔细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有重大意义,对于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的、奋勉有为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我党的执政实力有着重大意义。作为党员干部都应仔细学习和探讨,从而全面、真实、精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结合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行为。特殊是作为行政领导,有必要深化学习和探讨《条例》,并在实际的工作中贯彻执行。下面是几点体会和想法,与大家一起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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