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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豉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
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侵害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应
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由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被及时举报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本人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占、挪用、贪污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事项涉及自身权益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授意其配偶、近亲属或者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
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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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获得举报奖励,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
(二)举报内容明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重要线索并主动配合核查;
(三)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工作部门掌握,或者未被新闻媒体披露;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由第一著名举报人率领奖金,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由
的,按照查证属实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10%予以奖
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
5万元;
(二)因举报及时,避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奖励
500元;
(三)举报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法的,按查实一名涉案人员,奖励举报人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情况如有重复,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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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查处结果作由奖励决定,并在作曲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
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银行账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单位有效证明)等,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持有举报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材料可
当面提交,也可通过网上提交;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举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可通过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发放奖励金。以现金
方式发放的,应通知举报人领取时间和地点。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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