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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试行)
前 言
本规范是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深化和补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
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伟、蒋齐康、许京生、徐锦祉、张志军、段建国、景晓莉、梁英、
付钢业。
本规范于2007 年10 月11 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中,塑造文明礼貌的职业形
象,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以礼仪促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星级饭店访查规
范》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特制定《中国饭店行业服务礼仪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
第二条《规范》所指饭店,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类型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
假村等(以下简称“饭店”)。
第三条《规范》所称服务礼仪,是指饭店员工在岗服务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
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仪表规范、仪态规范、见面常用礼仪规范、服务用语规范及不同岗位
服务礼仪规范等。
第四条《规范》应成为饭店员工自觉实践行业服务礼仪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 基本礼仪规范
第一章 仪表规范
第五条饭店员工应容貌端正,修饰得体,衣着整洁美观。
第六条饭店员工应保持面部洁净、口腔卫生。女员工可以适度化妆以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饭店员工应保持头发干净,长短适宜,发型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饭店员工应保持手部清洁,指甲长短适宜,符合岗位要求。在不违反具体岗位要
求的情况下,女员工可以涂无色指甲油。
第九条饭店员工应统一着装。工装干净整洁、外观平整、搭配合理,并符合饭店形象设
计要求。
第十条饭店员工应佩戴胸卡。胸卡应标明饭店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名等。从事食品 : .
加工工作的员工可将胸卡内容绣在上衣兜口处。鼓励有条件的饭店为具备外语、手语接待技
能的员工佩戴特殊胸卡。
第十一条饭店员工佩戴饰品应符合岗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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