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主体是伤者。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和影响程度。对一至四级伤残可以进行护理级别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四)提出申请鉴定的时间
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法律实务
为了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有明确的依据可循,避免过早或者过分迟延提出鉴定申请,部分省市对“伤情相对稳定”作出了界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提出了医疗终结期的概念。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需要延长医疗终结期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各种伤害情形,规定了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决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时,不但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要掌握各地方制订的配套规定。
(五)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应当注意的是,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仅为医学上的结论,而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而交通事故的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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