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问 题 研 究 法制博览 2021 年 4 月 上 • 135 •
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
反映出法院认为构成近似即混淆的趋势。我国法律 二、在反向混淆的案例中,部分法院在认定是
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模糊不清,且存在司法解释与商 否构成混淆时,过多关注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标法矛盾的情形。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部分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过分
款来看,近似似乎是构成混淆的要素之一,而从 关注商标的知名度,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作者简介:白潇阳,女,重庆人,汉族,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在读,知识产权。
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 264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444 号民事
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 74 号.
② 王世莹.商标共存法律问题研析[D].济南:山东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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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因而不太容易发生混淆①,或者认为使用相 小,但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混淆的标准。
似标识的在后标识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发生混 四、部分法院确认侵权赔偿金额忽略侵权人所
淆②。 得收益与商标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知名度不应该作为判断是否发生 部分法院在认定混淆成立后,在计算侵权赔
混淆的考虑因素,不论该等混淆是正向混淆还是 偿数额时,忽略了侵权人的收益与侵权行为之间
反向混淆。知名度本质上是一种联系,它并非标识 的因果关系⑥。事实上,在反向混淆的案例中,侵
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而是权利人在不断地使用过 权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经营所得收入并
程中将自身的公司、产品、商誉与特定标识建立的 非完全为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能够取得高额利
联系,知名度越高,只能证明该标识与特定主体的 润,还与其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聘请
联系越紧密。虽然有很多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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