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 2011〕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级直属企业,地林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前条规定的条件和服务外包项目的特殊要求,对承包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2 个及以上的承包商可以组成 1 个联合体,以 1 个承包商的身份参加服务外包。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服务外包的,各承包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服务外包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废标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废标后,除服务外包事项被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的,应当在服务外包活动开始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包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
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代理机构对服务外包项目的有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服务外包结束之日起至
少15年。
前款所指的文件包括服务外包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服务外包中标、成交通知书对行政机关和中标、成交承包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行政机关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承包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按照服务外包有关文件所记载的事项确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代理机构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服务外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服务外包实施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服务外包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承包商应当在服务外包有关材料中,说明承担业务管理职责的项目经理情况,接受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应当按合同约定,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服务外包合同。
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
( 二) 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
( 三)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记录 ;
( 四) 具有和履行职责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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