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 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干脆的表现,因此,假如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需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全部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详细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当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别状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当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见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如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加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全部的人,无论施行爱护或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全部的公民都是同等的,故他们都能同等地按其实力担当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行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假如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歼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全部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需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毅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宪法的基本原则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缘由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局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全部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全部,转变为至在形式上由多数人全部,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缘由,导致国家权力的全部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别。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全部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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