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doc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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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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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
二)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 ( 兼) 职人员负责受理复
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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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
书;
( 三)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 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 ;
( 四)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
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
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
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 ( 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 ( 入院记录 )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 ( 病危 ) 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
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 特殊治疗 ) 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
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
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要求的 , 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
( 一)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
( 二)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 三)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 需与该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保
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 。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
历资料要求的 , 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
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
病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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