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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节能大厦A合甲方要求的发票(要求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账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二个月22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6.ﻩ若乙方未能在6个月内(自甲方成功发送给乙方结算信息的第二个月20号起算)向甲方发出结算确认单,甲方将视乙方自动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
。结算款拨付条件:累计净结算金额为正值即给乙方进行结算。
3.5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7]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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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3。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结算金额=信息服务费×税负率。
其中税负率为: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100%;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6.82%;若乙方不能开具可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3。66%.
[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支行 ]
银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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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
户名:[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5147]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2106]
:[]
若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可区分渠道来源的服务链接URL、相关技术开发接口文档,以及保证有效区分不同渠道的服务效果。
4.1。2甲方有权根据渠道业务推广及发展情况,不时制定或修改《微流量公司渠道合作管理办法—微流量分册》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
,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
4.,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中涉及到的服务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
4。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力度予以建议和协商。对乙方错误、违规的服务行为要求限期更正,一旦发现乙方通过非法操作或途径伪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该部分数据给予赔偿,甚至于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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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甲方将向乙方分配渠道编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并承认该渠道编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4.1。7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阅读内容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并负责业务服务、运营,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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