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41010( 颁布时间) 20041202( 实施时间)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 年9月4 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 4年5月25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经河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9月 25 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2月2 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00 四年十月十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的交通、城建、规划、农机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 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预防交通事故; 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现交通安全目标。第五条每年 12月2 日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日。第六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机动车临时牌证,临时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十日。第七条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不得倒置、遮挡; (二)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厢后部喷印本车号牌放大号码; (三)大、中型长途客运机动车驾驶员一侧车门喷印准乘人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四)出租汽车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印经营单位名称; (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 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挡风玻璃, 不得张贴、喷印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反光遮阳膜; (七) 车灯上不得加装、改装、粘贴易造成他人眩目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反光膜。第八条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按规定报废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车辆解体,并制作解体笔录。报废车辆的车身、发动机应当作破坏性解体。第九条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 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方案,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第十条城市道路最低净空高度:机动车道为 米, 米。最低净空高度下,不准设置横跨道路的物体。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物体,以及设置在人行道外的支撑物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第十一条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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