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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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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7 年) 停杯投箸不能食, 拔剑四顾心茫然。三万里河东入海, 五千仞岳上摩天。问姓惊初见, 称名忆旧容。枯藤老树昏鸦, 小桥流水人家, 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07 年) 2007 年 05月 15日 15时 25分 17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失业保险”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2007 年) ( 2000 年 11月 27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 200 7 年3月 20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 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本条所称失业人员,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 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 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四条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一)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纳; (四)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 1% 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确保个人缴费记录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缴费职工、失业人员有权查询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对查询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询。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第七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 6%-10% ,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申请调剂, 经审核同意后, 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 其余部分由统筹市州财政予以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 国务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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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