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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需材料:
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区、县级卫生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居民户口薄、居民、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效劳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02
〔二〕死亡登记
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该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其常住户口。公民事实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薄、居民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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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薄、居民省份证,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同时提供下述之一材料:
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有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效劳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02
〔三〕户口迁入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落户
投靠迁入条件:
在我市具有常住户口,在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已实际居住的,可申请配偶、未到达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
所需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
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配偶退休或无工作的,城镇人口出具"退休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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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二份。
备注:
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任一方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都应视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窗口:市政务效劳中心一楼大厅户籍登记窗口及各乡镇派出所窗口
联系:02
〔四〕办理
办理说明:
公民前往办理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换证人员应携带第二代居民。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居民登记工程,交纳证件工本费。
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工程是否与本人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换证人员同时要交回旧证。
申领居民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本人持"户口薄"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由其监护人带着办理。
换领居民
居民有效期满,户口登记工程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的,持"户口薄"、第二代居民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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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居民
凡第二代居民丧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的,须持"户口薄"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代的收费标准
依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丧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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