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随着金融危机的漫延和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再一次面临恶化。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 60% 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融资担保,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担保范畴。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 在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在法律上作出了破冰之举。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特点(一)应收账款的界定在《物权法》生效以前应收账款仅仅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2006 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1131 项目中定义“应收账款”为: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这里的概括是比照会计学中的相关概念而产生的。在2007 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生效的《办法》依照《物权法》第228 条对应收账款作出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帐款可包括下列权利: 1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谓之直接收取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既已存在的债权无论到期或未到期,将来的债权无论成立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均无妨作为质押标的,而且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未来债权的质押。 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依靠公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主体原因形成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除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外,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物有着与其它担保物不同的特点,使得其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 1 、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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