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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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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作者: 谢富志郭新发布时间: 2011-07-14 10:16:41 案情: 2010 年7月 11日 22 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使用暴力将回家途中的朋友王某拽至一玉米地里,将其压倒在地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扭打过程中王某假意对李某说:“别在这儿, 去你家好吗? ”此时李某酒醒觉得此事不好, 便松开王某, 王某趁机起身离开, 李某跟在后面, 并一起向王某家方向走, 在走出玉米地时, 王某见一路人, 大喊救命,遂案发。分歧: 本案中, 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争议, 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在王某后面, 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犯罪。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而后被告人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 犯罪行为并未彻底停止, 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因为碰见路人。因此, 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人在玉米地停止犯罪后是为了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疑问, 难以认定。而被告人在玉米地实施犯罪过程中,因王某规劝,酒醒后主动放弃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且没有异议,因此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对被告人在玉米地停止犯罪后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疑问时,法院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这一规定表明,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1. 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 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 且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形态。 2. 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 3. 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上述 3 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根据“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 法官从证据事实出发, 通过合理推定后若能够排除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因素, 则适用该原则, 否则不能适用。就本案来说, 笔者认为, 应当按照“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判决”的原则。(一) 从犯罪地点选择上看, 被告人最初选择将王某拽至玉米地实施犯罪, 证明被告人怕被别人发现, 希望在隐蔽处进行, 这是犯罪人的通常想法, 同时, 玉米地有利于被告人作案。因此, 如果被告人想继续犯罪, 首先应当选择在玉米地。而且, 就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及当时的情况来看, 被告人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将被害人再次拽回玉米地实施犯罪。而被告人放弃了当时犯罪的最佳地点, 就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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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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