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 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应是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产品。第三条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 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以用户( 顾客) 满意、促进云南经济可持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五条“云南名牌”是我省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云南名牌产品评价话动外,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名牌评奖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奖活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 对荣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全省性社团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确定云南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第八条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策略在推进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云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云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云南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第十条各州(地)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云南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规模,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或潜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出口创汇处于, 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 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五)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 企业建立了质量档案, 质量检验机构经过合格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 产品使用注册商标达两年以上, 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云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 外商标的; (二) 在近两年内, 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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