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1031( 颁布时间) 19951031( 实施时间)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2 年 10月 27 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5 年 10月 31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场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下同)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派出机构。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 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 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应当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布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具体的规划安排, 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小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第九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编制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包括给水排水规划、电力电讯规划、供热供气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人防建设规划、防洪防火抗震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农副产品基地规划、商业服务和科技文化教育等公共建设布局规划, 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城市还应编制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规划。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与同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一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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