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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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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1 年 02月 15日 16时 50分 94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民族民政“农村”“五保供养”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5 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 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乡镇) 举办的主要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服务的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并依照手续。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 乡(镇、街道)名+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敬老院) ”组成。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的五保对象供养资金(除上级安排外)和运行管理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其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应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自办、联办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其创办经济实体, 发展农工副业和第三产业增加收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收入归供养服务机构所有,用于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和扩大再生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财政也应给予适当扶持。第七条市民政部门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 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专项救助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第八条乡镇长( 街道办事处主任) 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要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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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