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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
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
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精品文档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
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
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
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
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 公司办理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只接收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
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第十条公司、用工单位所雇佣的劳务派遣员工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招聘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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