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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十三条 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理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建立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围和容、双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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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规定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立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容、监理权限、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XX和工程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XX及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制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立单位、承包单位等的干预。
监理企业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建立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建立单位有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和建立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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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的建立工程监理规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立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涉及施工平安的危险作业进展专项技术案审查并催促落实。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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