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指标解释一、卫生资源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和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 卫生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所(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医疗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 卫生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医务室)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弥补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医疗机构:包括卫生、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兵团等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中医医院:包括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 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包括政府办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医院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一般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包括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应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二名称注明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机构。卫生人员:指在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工勤技能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 药、护、技)师(士) 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医生和医师:医生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医师: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医生和医师为 2002 年以前的统计口径。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 X1000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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