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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供的其它材料。
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办理部门:环保局
所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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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或登记表
〔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注:
〔1〕房地产工程环保验收要件针对整体验收工程,分期验收工程除外。
〔2〕交通生态类等市政设施工程参照房地产类工程审批验收要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主体:委托的设计单位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办理部门:发改委审批办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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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招标根本情况表");
、土地、环保等部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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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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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约3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八、土地划拨或继续划拨批复
办理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要件:
(1) 国有土地处置申请表原件1 份;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XX、委托代理人XX、自然人XX复印件各1 份,法人代表XX明及法人〔自然人〕委托书原件1 份;
(3) 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界限的1:500 或1:1000 地形图原件1 份;
(4) 地籍工作联系单原件1 份;
(5) 供地式审定单原件1 份;
(6) 实测坐标宗地图原件4 份;共用宗地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分摊用地审核表原件4 份;
(7) 属于土地使用者发生变更、转让的,还需提供的要件:土地证复印件、土地转让协议原件、原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XX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 份;
(8) 建立工程还需提供的要件:发改委立项文件、建立用地规划可证〔含〕复印件各1 份;
(9) 非建立工程需提供的要件:更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 份〔请携带原件在收件窗口备核〕;
(10) 其他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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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约4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九、建立用地规划可证〔非市场供地〕
办理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用地处
要件:
(1) 申请表1 份;
(2) 办件人XX复印件1 份;
(3) 建立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已办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那么略,需提供"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图〕复印件1 份;
(4) 市、区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 份;
(5) 涉及文物、环保、机场净空、水源、防灾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函1 份;
(6)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 份;征用其他单位土地的,需提供与原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 份;属新征建立用地的,需提供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复印件1 份;
(7)1:500 或1:1000 定线地形图1 份〔用铅笔标绘拟建工程平面位置、用地围等,图纸需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定线时间超过一年应重新核定〕,电子地形图、定线图各1 份〔光盘,加盖测绘、定线部门专用公章〕;
(8) 因建立工程的特殊性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时限:4个工作日,具体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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