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9月 1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九月十一日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 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 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第五条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 并将副本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第六条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第七条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 3 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 应当在变更前 15 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 必须在变更后 3 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 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在建制镇以上城市范围内产生建筑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 15 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应当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 10 日内完成。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 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未脱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污者, 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第十二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 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但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后,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 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 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复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44 KB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