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庭服务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按照诚信准则,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庭服务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按照诚信准则,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家庭服务业行业公约》(以下简称《行业公约》)。
第二条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是本市家庭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家庭服务业进行引导、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三条 遵守
注册,合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
第四条 与雇主签定服务协议时,积极推广使用由市工
商局监制、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印制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
同》、《广州市母婴护理(月嫂)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做
好合同管理 分门别类归档处理 工作。
第五条 诚实守信,真诚待客,向消费者明确公布服务
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热线、投诉电话,最大程
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推荐合格、放心的家政服务人员,
提供与承诺相符的服务内容,设专人跟进售后服务、处理客
户投诉,杜绝弄虚作假的不道德非法行为,做到不欺诈、不隐瞒、不作虚假承诺。
第六条 因家政企业原因导致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家政企业应按服务合同剩余的服务时间,退回 未服务雇主的服务费用。因雇主原因导致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服务费用可以不予退回。
第七条 家政企业对入岗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详细登记其
资料,对其身份资料和从业资格要进行统一的身份验证及资
格核查。推荐给雇主使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三证:身
份证、健康证(有效期在半年内)、 国家职业资格证或国家
“三部委”颁发的上岗证。雇主聘请家政人员时,应向家政
企业出示身份证,让家政企业登记雇主的身份资料和联系地
址、电话。
第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享有每周休息一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权力,如雇主需要家政人员在休息时间内提供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另行约定补休。
第九条 家政人员与雇主终止服务合同时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日结算工资。
第十条 家政企业应在经营范围内张贴明示《家政人员
行为规范》 (详见附件 1),向家政人员明确职业操守内容。
凡违反《家政人员行为规范》的家政人员,经企业规劝仍不悔改者,企业可将其行为向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反馈,把其列入家政人员黑名单中并向各家政企业公示。
第十一条 家政企业应遵守《家政企业竞业守则》(详
见附件 2 )内容,同行间应良性竞争, 杜绝盗用他人的商标、品牌、音像制品等作广告宣传之用或恶意诽谤攻击同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广州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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