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照《词论》中的“乐府”、“声诗”诠解
李清照《词论》是词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提出词“别是一家”之说,涉及词与音乐关系、词的起源、词体特征等众多问题,历来备受关注。但《词论》的文本,至今在解读上还存在不少疑点,有的甚至被深度任二北始则曰:“揣原意:‘乐府’指长短句词”,再则引张炎《词源》的一段话,与李清照之论相牵合,认为:“凡此,亦皆指唐代合乐之诗。李曰‘乐府’,即张曰‘长短句’,盖在齐言范围之外者。”虽然都是说“乐府”指长短句,但前面说的是“长短句词”,后面说是“唐代合乐之诗”,是“在齐言范围之外”的声诗。一为词,一为诗,并非同一概念。尤其是任二北自己所著之《唐声诗》中,对二者的区别是很注意的。正由于任氏游移不定,所以又说:“至于此处‘乐府’指词,抑指古乐府,抑指唐大曲,非主要问题。”可见,任氏已陷入了很深的自我矛盾之中。
应该说此处所谓“乐府”,已远远超出一个词语的释义问题,而是牵涉到了关于宋人对词的起源问题的认识,说者即根据此处“乐府”“特指词体”的曲解,建构关于宋人有对于词体产生的两种认识:一是和声说,一是倚声制词说,而以李清照为后一说代表。说:“李清照认为在唐代长短句的词与齐言的声诗……二者同时流行于社会。因此二者是并行的,不存在渊源关系。”④这种引申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词论》中的“乐府”二字究竟应该作何解释。
二 “声诗”指哪些作品
为澄清李清照是否在《词论》中以“乐府”特指词体,所谓“乐府、声诗并著”,是否即指词与声诗“二者是并行的,不存在渊源关系”。在辨明“乐府”涵义之前,有必要检讨一下“声诗”的概念。
任二北在其专著《唐声诗》第一章《范围与定义》中给“唐声诗”下的定义为:“指唐代结合声乐、舞蹈之齐言歌辞——五、六、七言之近体诗,及其少数之变体;在雅乐、雅舞之歌辞以外,在长短句歌辞以外,在大曲歌辞以外,不相混淆。”应该说,这一定义是为了专著论述方便而专门制订的。与唐人使用的“声诗”概念不完全一致。任氏在其著作中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往往超出此处所订的范围。如其说“在长短句歌辞以外”,显然与前引他所认可的张炎;“声诗间为长短句”不合。张炎的话或许因简单而在解释上有弹性,但任氏自己作了解释:“凡此,亦皆指唐人合乐之诗。……盖在齐言范围之外者。”如此征引并解释张炎的话,不就是认为声诗中亦有“齐言范围之外”的诗吗?事实上,第三章《形式》中就讲了许多声诗而非齐言的情况(如温庭筠的《达摩支》⑤),并声明:“惟事实之发展有不尽如理想简单者。”⑥可见,他所下的定义,乃是出于“理想”。但唐诗创作与唐人使用“声诗”一词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如其所说。又如,任氏说声诗“在大曲歌辞之外”,而据《唐声诗》所订,正有不少声诗曾为大曲歌辞。如其第二章《构成条件》中即承认“旗亭赌唱所见四诗,惟次首曾入《凉州》大曲”⑦。因此,我们不应为任二北所做的“唐声诗”定义所限,而应更为实事求是地了解唐人在使用“声诗”一词时所赋予的内涵。
仅据清编《全唐文》、《全唐诗》,以及《新唐书》、《旧唐书》、《旧五代史》进行检索,唐五代人用“声诗”一词即有三十余例。任二北在为、“唐声诗”下定义时,仅引唐代文献中“声诗”用例五则,因而对唐人使用“声诗”内涵的介绍是不全面的。根据更大范围检索的用例可知:(一)唐人用“声诗”一词,不像用“诗歌”、“歌诗”等词那样随意,后者可以指配乐演唱的诗,但也往往指一般的诗。而“声诗”一词,唐人所用语义较专。检索所见,仅温庭筠《上蒋侍郎启二首》其一“亦尝研穷简籀,耽味声诗”、皮日休《述吾唐文物之盛次叙相得之欢亦迭和之微旨也》“所以吾唐风,直将三代甄。被此文物盛,由乎声诗宣”,二例中的“声诗”,可以认作是包括一般诗歌而言,其余则皆指演唱用的诗歌。(二)唐人大量“声诗”用例,一是指民间闾里传唱的诗歌或歌谣。如宋申锡《李公德政碑并序》:“富利之及于人,功实之济于国者,布在州里,播于声诗。”刘禹锡《高陵县令刘君遗爱碑》:“高陵人蒙被惠风而惜其舍去,发于胸怀,播为声诗。”二是指碑文中用诗体写的铭辞,这些铭辞在举行相关仪式时诵唱。所谓“系之声诗,刻之隆碣”。如权德舆《潭州刺史李公遗爱碑铭并序》:“报公伊何?惟金石刻。载兹声诗,永慰南国。”柳宗元《毛氏志文》:“有以文其声诗,刻而措诸墓。”徐铉《茅山紫阳观碑铭并序》:“立尊道贵德之教,然后致还淳返朴之理。渐于人为富寿,被于乐为声诗。告于太史为典册,著于丰碑为铭篆。”三是指朝廷音乐机构配乐演唱或编录的诗。如唐敬宗李湛.《南郊赦文》:“百王之礼乐在陈,列圣之声诗合奏,敬极严配,道备飨亲,虔奉成式,惕然端惧。”权德舆《兵部郎中杨君集序》:“方将……协书命于谟训,荐声诗于郊庙,命屈其才,末如之何!”吕温《代李侍郎贺德政表》:“夫唐虞盛烈,文武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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