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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志刚事件为例,研究界定警察的核心职能和自由裁量权
绝不能出第二个志刚,这不仅是广阔公众的根本共识,同时也是学者们呼吁构筑当今合法化有序化保障人权的警察权的呐喊。志刚是个大学生,他在街头散步,因没有暂住证而被送入收容所在那里被活活打死。乍一看是我国收容制度的重不完善,甚至收容遣养制度被屡屡诟病为恶法,但有很多是关于警察权的思考,因为警察的核心职能是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人权,但是志刚事件再次证明当一个警察的自由裁量只受到自己意志判断是十分危险的。首先,志刚仅仅是因为“长得像〞闲散人员而被警察带走。其次,警察带走他并不是因为他有的举动或者警察有合理的疑心,而是没有XX。也就是说,警察随意走近一个在街上正常行走的公民,在没有任合理疑心的情况下让他出示证件证明自己的存在。此时此刻,一个生命存在的理由及其合法性,完全有赖于一小小的卡片。如果恰巧没有这卡片,那么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就要受到峻威胁。
所以,界定警察的核心职能和自由裁量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有待进一步立法或者完善警察法来保障人的根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沉默权和拒绝出示证件的自由。试想,一个公民自己没有任行为,,,才有权对疑心对象进展盘查。但是,警察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候,必须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纠错机制。志刚是被误解了,但是志刚不仅没有释放,而是被收容所的人打死了,根本原因是没有追责机制和格的赔偿制度。如果警察发现自己的执法有误对公民造成了损害,那么警察和所在的职能部门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公民在面对警察时候有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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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我不想告诉你我是谁。如果你认为我请指明,如果你要盘查我请说明理由,一旦冤枉了我就要抱歉和赔偿因盘问带来的损失。〞这不仅是一个立法完善问题,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下对流动人口的公安管理的拷问。宪政理念之一就是尊重并充分保障人权。新时期之下构建有限政府和警察权,十分有必要制定更多的实际举措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三、强化公安行政执法监视,形成良性全面的社会监视制约机制
我国执法监视环节面临很多问题:执法监视体制不尽合理;执法监视制度不够健全;监视不力惩罚不;监视主体独立性、权威性不强等等,都在无形的影响监视实效。另外,社会监视、监视的力度也不大。应当进一步健全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行政执法权运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视机制,正视新闻媒体的特殊舆论监视功能。近几年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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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下运行。〞对公安行政执法权力而言,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安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警务工作直面群众,社会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最有发言权。“让群众来监视批评,只有好处,没有害处〞。只有不断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视机制,加强对公安行政执法监视,才能有效遏制公安行政执法乱纪行为;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人民警察贪污腐败现象;才能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必究〞的法治轨道;才能早日实现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任务 。
恩格斯曾说:“文明的一个最微缺乏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公和最伟大的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制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因此,在强调“警民共建,警民一家〞的同时,不应忘记“警察〞一词的“统治管辖〞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绝不是强大的权威,还应当是对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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