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后可聘用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现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员,由甲方向乙方举荐,经乙方同意后,此类人员可建立劳动关系为乙方的员工。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干脆遣返给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峻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若因甲方生产经营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接着支付停待期间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十四)如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至乙方,乙方在《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关系时支付。
(十五)派遣人员要遵守并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隐私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业务统计指标、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在派遣至甲方工作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甲方商业隐私。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应仔细履行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
(三)乙方应组织乙方员工进行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企业的规章制度平安教化,保守甲方商业隐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由甲方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应干脆与派遣员工交涉解决,乙方应实行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的影响;
(五)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行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转包给另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或公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当;
(六)乙方依据甲方的须要派遣人员,并协作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七)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派遣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各类保险费,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八)乙方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
机构认定后,由负责人员按企业有关制度负责赔偿。
(九)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化,职业道德培训,供应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照实介绍甲方状况。
(十)乙方依据甲方须要,可对新进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供应给甲方,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乙方依据甲方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体检医院由甲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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