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维权
卷首语
妹感受到家的温暖,更
烈日的暴晒,在7 —9月份和会
为了生活范围较小的家政服务员
员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一道对
时间过得真快,。
工程在8月中旬结束并交付
使用。8月底,我便开始向用人
单位索要工资,并数次不辞辛劳
找到沈国琴办公室,沈均以不同
借口拒不给付所拖欠的工资。我
便于10月17日根据相关法律的
规定,首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投诉“用人单位不按规
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希
望得到立案调查并拿回工资。监
察科接到书面投诉时说:“你是外
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是劳务输
出,你的劳动报酬不是工资是劳
务费,而劳务费不是属于《劳动
法》调整和管辖的范围内的,”因
此拒绝受理。
我不明白,为什么农民工进
城务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务
费而不是工资?我只好根据《劳
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便把“投诉书”改写成“劳
动仲裁申请书”送到了仲裁委员
会。仲裁科接到申请书说:“你可
以直接上法院去起诉,因为你这
是劳动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
道:”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
以*
必须通过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吧!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科说你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找你干活的公司经理,因为是她找你干的活,属于个人劳务纠纷。我越来越蒙,怎么经理找我为公司干活,居然是个人劳务、私人关系?事实上,该工程是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发包,由博通翔直接承包的,当职经理全权负责管理公司一切事务。随
11月19日,我正式将博通翔公司经理沈国琴起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接到起诉书审查后便立案了。11月27日第一次开庭并根据提供的证据证明
了用人单位拖欠工
资的事实,用人单位供认不讳,庭审结束时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我便主动询问主审法官,何时能有结果?法官说应该在下一个星期五之前吧!
11月29日,我从首钢庞村
出租屋搬到了白纸坊工地。我先
后又一想,劳动行政部门是专职的执法行政部门,对法律的分辩和确定应该不会错的,相信他们
后干过6家装饰公司的瓦工,所
干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与业
主使用,而这些所谓的装饰公司
都不同程度地拖欠着我的工资。
我已身无分文,交不起房租,吃
不上饭,只好搬到白纸坊老乡的
工地上去干活,住工地,吃工地
食堂,从事建筑业主体工程的砼
工。一周后,我连坐公交车的钱
都没有了,只好走着去法院询问
裁定结果。
法官给我的答复是一次又一
次的等待,并说2002年所有的民
事案件都将在12月20日宣判结
果。到了12月20日,我满怀希
望地踩着单车来到法院,这时的
法官有点不悦地说,你挂的号是
2003年的,要等到2003年。我
想,怎么法院审案居然跟医院一
样,也要挂号?我辩解,明明是
2002年立案审理的,居然挂的是
2003年的号?法官不耐烦的说
我:你也真是的,为这么一点点
钱,这么冷的天,值得吗?如果
用这些时间和精力,早把这点钱
都挣回来了。我反驳道,我也不
想这么做,我也很想老老实实地
打工赚钱,但是,干完活老板又
不给我钱怎么办?法官无言以
对。
在追讨工资、往返用人单位、
劳动部门、起诉法院的历程中,
我尽情地领教到了用人单位的恶
意拖欠、劳动部门的推诿不管、
执法力度的不强、法院漫长的审
理程序以及北方寒冷的冬季。法
院最终只是一个结果,而不是解
决根本的问题。
法官给予承诺:2003年元月
15日,会有结果的。我也深信不疑,法律、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会保护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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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大型场馆的新建,京城楼市的火爆,汽车消费的攀升,这就需要大力地改善基以案说法
础设施,修善运动场馆,铺设安全绿色通道,从而需要大量的外来农民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首都的快速发展贡献出我们的苦力和汗水,铸造万千大厦,留下千秋杰作。我们远离亲人,背井离乡,甚至拖儿带女,倾家出动,满怀着激情和希望,但是,等待着我们的是什么?
希望来到法院,得到的结果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法官告诉我为了对当事人的负责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定在元月27日。
我当时根本无法相信事情会
发展到如此地步,一个极其简单
的拖欠工资拒付案,却如此坎坷,费尽周折。我原以为法院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我最初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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