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是误解,医生风险或更高 2015-08-31 来源:理中客贺滨据报道, 8月 29 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条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医闹入刑”这个概念并不存在众多医疗界媒体将上述刑法修正案解读为:这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对此,就连中国医师协会都出来点了赞。然而,这种解读是错误的。“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定义模糊。无论过去还是未来, “医闹”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医闹入刑”这一概念根本就不存在。社会上除了“医闹”以外, 还有大量其他闹事现象,如“诉讼闹”、“拆迁闹”、“上访闹”、“要债闹”等,作为法律条款,不可能穷举所有可能的情况, 更不可能把不同场合的类似行为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而只能对其统一作出概括性定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罪名定义方面其实并无本质改变, 实际上, 无论教学、科研还是医疗, 都早已包含在“工作”之中,涉嫌犯罪的“医闹”行为,也一直就在刑法规范之中,从未“出刑”,现在又何谈“入刑”呢?刑法修正案(九)加列“医疗”一项,不过是给医界人士一个心理安慰,而并无太多实际意义。一些医疗行业媒体刻意强调“医闹入刑”,则不过是一种选择性关注和过度解读。 2 现行法律足以规范“医闹”现行法律并不缺乏制约”医闹“的刑罚手段, 对于触犯法律的”医闹“行为, 也早就存在相关罪名: 如果对医生护士等构成了人身伤害, 则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如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对医院进行敲诈勒索,则行为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医闹通过起哄闹事、阻碍交通、阻碍医疗工作进行的, 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也有十分明确的针对性规定。实际上, 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医闹行为就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无论今后医闹如何违法, 也都不可能按照一个新的什么“医闹”罪给予处罚, 而只能和过去一样, 根据其违法行为, 依据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罪处罚( 或治安处罚), 而这次的刑法修正案, 在对医闹的定性方面, 并没有增加什么新的内容, 对首要分子的刑期变化也并非特别针对医闹,在执法层面与过去也不会有多少差异。只要“医闹”行为触犯刑律, 即使在过去也一样会受到刑法规范, 而部分涉嫌犯罪的医闹行为没有得到处理, 原因也在于执法过程, 而非立法因素。数据显示, 仅在 2014 年, 全国检察机关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就严厉打击了很多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手段的职业“医闹”犯罪,审查起诉严重涉医罪犯三百多人,最高检还发布了浙江温岭“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等多起涉医犯罪的典型案例。因此, 将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为只有 2015 年 11 月 1 日后“医闹”才会入刑, 显然有悖事实。既然过去“医闹”就一直“在刑”,且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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