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准则一、原则第一条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则建设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镇规划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淮南市城乡一体化规划》、《关于部分行政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各区村庄布点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靠群众, 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三条各县、区新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行行政区域的农村村庄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第四条县、区政府在时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指导下, 确定新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县( 区) 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第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权。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村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二、村庄规划第八条农村村庄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区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市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 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村庄总体规划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划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和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第十二条村庄建设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组织编制,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本村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村庄整治规划,在原村庄形态路网不变的情况下,对村庄进行清路障、清垃圾、清柴草堆等, 改水、改厕、改灶, 理清村内路网, 具体安排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第十三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第十四条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 20 年,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 10 年。村庄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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