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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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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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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在50℃ MPa(绝压)或在20℃ 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 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
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
授权签字人〔author ized signptory〕
系指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由检测机构法人授权,经过检验资质认定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批准人。
根本要求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进展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及省质量技术监视局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资质,罐体检验必须由持有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师〕证的人员担任。
检验机构在罐体检验前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方案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授权签字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方案进展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检验机构应为罐式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及时、周到的效劳,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以检验签字,并由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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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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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规定的在用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展一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规检验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
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
更换罐体的;
变更装载介质的罐体;
其他有可能造成罐体损伤的情况。
使用单位必须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到检验机构办理罐体报检手续。
对于需要开罐进展追加检验工程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之前将罐体部介质处理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展中和、清洗;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


,并熄火候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车及罐体的滑动或移动。
,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罐体装运易燃、易爆介质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引入罐体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必须去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并对罐气体取样分析,确保罐气体分析测试结果到达GBZ 2允许的围,方能进入罐检验。罐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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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