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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库建立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工程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视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那么,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目标,结合行业开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工程方案;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工程申报、评审和分配,监视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展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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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展监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方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效劳,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开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开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开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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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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