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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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内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2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3个。第三章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三)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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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魏都风情区(护城河以内),不小于1。0h。注: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
1.纵墙面在南侧的,,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考虑到四层,8。7米)
2。纵墙面在北侧的,,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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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间距要求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五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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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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