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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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0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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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第十二条(停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3)执行。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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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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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
建筑最小退让值表
单位:米
建筑计算高度
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居住建筑
4
13
15
16
16
非居住建筑
4
12
13
15
18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标高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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