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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拆迁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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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拆迁条例 2006 09 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 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第八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储备机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有关土地储备的政府批准文件, 可免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二)、(三) 项材料。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和标准及相关证明文件、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 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2 山东房屋拆迁条例(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三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期限不得超过 1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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