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鉴定意见有效质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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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庭审的虚化导致鉴定意见太过于形式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鉴定人出庭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保障新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的同时,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进一步端正对鉴定意见的认识,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鉴定意见;以审判为中心;质证
一、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表述既明确了审判的中心地位,也强调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在审判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首先要求法官審理案件应当在公诉人或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其次,对证据的调查采取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最后,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本文试图以“鉴定意见”为切入点,对庭审形式化背景下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问题加以研究,并就如何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实现鉴定意见有效质证进行些许思考。
二、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
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但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庭审形式化的实践状态却直接导致了鉴定结论(意见)审查的形式化。其中具体问题包括:第一,“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立法上将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鉴定结果称为“鉴定结论”。法庭往往忽视对其的质证和审查,盲目地轻信“鉴定结论”。第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缺乏有效质证的基础。第三,即使鉴定人出庭,辩方也因为缺乏“专门知识”而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辩护人基于法律知识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鉴定意见中的“专门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存在知识鸿沟。
三、实现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若干思考
以“庭审实质化”为背景,审视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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