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 确保本单位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 防止政策外生育。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院长担任第一责任人, 副院长负责计划生育全面工作, 工作人员由计生专干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 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 间隔半年), 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 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 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 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 49 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 做好计生调查, 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 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 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 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 凭有效的手术证明, 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 输精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 输卵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 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 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 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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