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常识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1、软件著作权,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 、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软件著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 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 、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 1991 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 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条例在 1993 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 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 即使没有登记, 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个条例现在已经被 2002 年颁布的新条例给废止了,该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 2 、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 2002 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软件可以向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 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 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 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 、自动取得制度, 2 、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 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 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 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 包含部分完成) 即自动享有著作权, 受法律的保护, 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 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 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 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本文作者还是建议进行登记,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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