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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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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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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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