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对于婚姻关系的效力
死亡宣告对于婚姻的效力,立法例各异,当中所涉规则体系颇为复杂,须作仔细观察。
(1)当然终局消灭。法国民法典规定,失踪宣告具有确认失踪人死亡的全部效力,失踪人的配偶得缔结新的婚姻(第128条第2款),即使宣告书内容与日本民法典第42条第1款几乎一致,唯学说解释略有不同。依台湾通说,死亡宣告令婚姻关系消灭, 亦有学者认为婚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而消灭,仅因缔结新婚而消灭。戴炎辉、戴东雄:《亲属法》,自版发行,2002,第245-247页。是说谅系受德国影响之故。
撤销之后,配偶未再婚时,基于撤销的溯及效力,婚姻复活,但配偶已缔结新婚时,应适用前述但书,因此,若双方皆为善意,前婚新婚均不受撤销影响,前者终局消灭,后者终局有效,若有一方恶意,前婚因撤销的溯及力而复活,失踪人得撤销新婚。 施启扬:《民法总则》,第8版,自版发行,2009,第107页。民国民法典第992条原本如日本般,将重婚规定为撤销事由,故此处学说亦称撤销新婚,但1985年6月3日公布修正后,原第992条被删除,第988条增订重婚为无效事由,因此,配合新法,法律效果应更作当事人可主张新婚无效。刘得宽:《民法总则》,增订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第69-70页。
(3)不当然消灭。依德国失踪法与民法典规定,死亡宣告的效力一般只及于财产法,被宣告死亡者的婚姻继续存在。但是,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1款)配偶于另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缔结新婚者,若受死亡宣告方依然生存,仅当新婚缔结时婚姻双方均知其于死亡宣告时依然生存,新婚始得因违反第1306条而被废止。 德国民法典第1306条:“欲与对方缔结婚姻之一方和第三人存在婚姻关系或同性生活伴侣关系者,婚姻不得缔结。”
(2款)前婚随新婚之缔结而解散,新婚缔结时婚姻双方均知其于死亡宣告时依然生存者,不在此限。即使死亡宣告被废止,前婚仍解散。”第1320条:“(1款)受死亡宣告之人依然生存者,尽管存在第1319条之规定,前婚配偶仍得请求废止新婚,其于婚姻缔结时知道受死亡宣告配偶于死亡宣告时依然生存者,不在此限。废止请求只能在一年之内提出。期间自前婚配偶获悉受死亡宣告之人依然生存时起算。准用第1317条第1款第3句、第2款之规定。(2款)废止之效力准用第1318条之规定。”据此,德国规则可概括为:第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消灭,唯配偶有权另结新婚;第二,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前婚因新婚消灭;第三,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新婚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失踪人生还后可主张废止新婚;第四,新婚缔结后,失踪人生还,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若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均有权主张废止新婚。
Gernhuber/Coester-Waltjen, Familienrecht, 5. Aufl., 2006, § 15 Rn. 2 ff.; Staudinger/Habermann (2004) § 9 VerschG Rn. 39; 〔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第54-55页。
在死亡宣告导致婚姻消灭以及撤销宣告溯及力等方面,我实证法与日台相似,在新婚效力不论善意恶意,均导致前婚终局消灭的问题上,更与日本新说不谋而合。然而,若以不当然终局消灭为前提,婚姻行为不区分善意恶意,恐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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