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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厂中心学校廉租房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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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老厂镇中心学校廉租住房
租赁合同
廉租第号
一、廉租住房系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
修建,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不得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形骗住廉租住房的,均应依法收回衡宇,并十日内将
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交还甲方。交还衡宇时,乙应
当维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利用状态,结清约定的相关
费用后,搬出其自有物品。
七、该衡宇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上述衡宇符合廉租房居住条件;
(二)负责对衡宇及其附属设施的按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衡
宇维修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维修;
(三)如需提早收回廉租住房,应提早3个月通知乙方。
八、衡宇的利用
(一)乙方应合理、合法利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如因
利用不妥造成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
补偿。
(二)乙方不得改变衡宇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衡宇结构有阻
碍的设备。不得对衡宇进行二次装修;交还衡宇时,乙方不得拆
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饰装修部份,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进
行补偿。
(三)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正确利用衡宇及其附属设施设
备,不得有以下危及衡宇平安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拉接电线或利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
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不得在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衡宇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
险物品;
4、不得在衡宇内超负荷堆放物品,也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
物品;
五、不得在衡宇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哄搭乱盖建(构)筑
物。
九、租赁合同的提早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形发生转
变再也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向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
门申报,并将该住房退回甲方;经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审核后符合
条件继续租住该住房的,签定续租合同,继续租赁该套衡宇。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
严峻损坏无法利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两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改造该住房的,
本合同自行终止,承担人应当及时搬迁,两边互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载明的家庭成员能够
继续租住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十、租赁合同的续租
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的,应当提早三个月
以书面方式向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甲方可与乙方签定《廉租住
房续租合同》。
十一、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
提早收回出租衡宇:
一、承租前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
住房租住资格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持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地廉租住房保障政
策规定标准的;
3、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超出本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
4、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未经许诺调换承租衡宇的;
五、承租人拆改变更承租衡宇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衡宇
用途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衡宇,私搭乱建的;
7、无合法理由持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的;
八、无合法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九、利用承租衡宇寄存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0、不按约定平安利用衡宇而发生衡宇坍塌、火灾等平安事
故的;
1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能够收回的。
十二、乙方假设需利用有线电视和,由乙方与有线电视和电
信部门联系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与有线电视和电信治理部门协
商解决。租期届满时,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不
承担任何费用。
廉租住房的电视、电信接入费由乙方承担,退出时由新租户
支付给原承租户。廉租家庭需安装的电视收视保护费、电信费由
乙方承担;
十三、凡属乙方在廉租房内自行增加装修的部份,退房时甲
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十四、因乙方利用水和电而发生的水损和电损,按乙方的实
际利用数进行分摊,承担因利用而发生的水损和电损。
十五、乙方在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前,与单位租住的公
有住房,在入住廉租住房前必需与原单位签定退出原租住公有住
房的协议。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腾退原租住公有住房,原单位
用退出的公有住房解决其他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签定退出原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保障户,在规定的时刻内未退由所租住的公有住房,原单位有权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举报,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退由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十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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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