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追诉案件探讨.doc刑事不追诉案件探讨摘要:探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而犯罪嫌疑人在逃被抓获的刑事不追诉案件。案件发生在 1993 年,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后,仅对犯罪嫌疑人通缉, 未采取强制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后, 该案从犯罪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后,作出不核准追诉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两个问题, 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物质损失赔偿的实现;提高侦查人员水平。关键词:刑事不追诉;问题;解决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13X ( 2015 ) 07-0098-01 一、问题提出当犯罪嫌疑人在逃时, 刑事诉讼程序中止, 案件成为悬而未决的旧案; 被害人的近亲属面对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在精神上难以慰藉;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无法得到赔偿,不利于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进行保障。(一)物质损失赔偿物质损失赔偿的法律救济手段: 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只针对犯罪嫌疑人在案时的情形对被害人赔偿请求权进行保护, 而对犯罪嫌疑人在逃时的被害人近亲属赔偿请求权的保障并没发挥该有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 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即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在逃, 刑事诉讼中止, 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能得以启动, 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则无法得以赔偿。当刑事诉讼不追诉, 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犯罪已过追诉期限, 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 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单独就民事部分向法院起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的近亲属是否丧失胜诉权? 对于犯罪嫌疑人负罪潜逃后被侦查机关抓获, 然后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后, 往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近亲属对其损失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权利时, 因时间过长, 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 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被害人近亲属的民事诉讼请求,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也违背了我国立法旨意。苦苦等待着犯罪嫌疑人到案, 但最后等来的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物质损害赔偿也无法获得赔偿。(二)侦查人员水平虽然法律严格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期限,但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和办案人水平千差万别, 办案所用时间各不相同, 极可能由于办案人的执法水平等原因造成案件不同处理。[1] 本案发生在 1997 年刑法实施之前, 1979 年刑法与 1997 年刑法对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不同的。这还需要侦查人员对于新旧刑法有较为准确的掌握。前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后者是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3 年, 案件已经立案, 但是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只是进行了通缉。犯罪嫌疑人在逃, 经过二十多年, 不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核准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是侦查机关有效侦查的前提, 如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的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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