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5-01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758271999-05-01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75827 【发布单位】 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9]60 号【发布日期】 1999-05-01 【生效日期】 199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5月1日渝府令〔1999〕60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 含资质, 下同) 证书,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第四条评估机构分为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综合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综合评估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专业评估机构是指取得某一专业评估资格证书, 从事某一专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实行“分类审核、统一审批”原则。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实行A、B、C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评估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全市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市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屋、林业、乡镇等资产评估专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专业主管部门) 共同组成的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的审批或审查。第七条市评估主管部门、市专业主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评估机构, 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不得参与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二章执业资格等级标准与执业范围第八条 A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 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70万元人民币; (二) 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20名(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 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名, 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 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2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 评估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 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C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 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9名(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A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 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和C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 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综合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 A级可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在内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二) B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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