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日期对保险赔偿的影响
死亡日期先后,对于人身保险的赔付有怎样的影响?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保险金如何被继承?在情感和理性面前,法律又接受了怎样的考验?
案件回顾:
200按照儿子先死儿媳后死的方法计算,肖家父母连一分钱的保险金都得不到,而假如他们是同时死亡,肖家起码能得到一半的保险金。因此,对双方老人来说,夫妻俩是同时死亡还是刘晓红后死,直接关系到继承保险金的多少,更重要的是决定了怎样分配遗产才算公平。
被告代理人观点:
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之日为他(她)的死亡日期,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代理人所讲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被告代理人认为现在只能讲,刘晓红的死亡日期就是2002年的10月24日,那么既然时间上有差距的话,一个先死一个后死是肯定的了。
法院判决:
一审:2003年12月,冷水江人民法院对肖刘两家继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刘晓红的死亡日期依照法律规定应确定为宣告刘晓红死亡之日,故肖铁华先死亡,刘晓红后死亡。判决,保险金共计10万元,由刘晓红父母继承。
二审: 2004年年初,肖家父母将此案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中院接到肖家的上诉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法官们仔细审查了案件,觉得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法律没有问题,应该维持原判,但是维持了原判,在情理上似乎又无法让肖家感觉公平。最有争议的死亡时间被淡化后,双方很快在财产的分割上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
法条链接
(1)死亡时间的宣告
1、《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死亡时间的认定
1、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
公民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脑死亡作为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呼吸和心脏均告停止作为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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