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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编号:[ ]县(市、区)[ ]乡(镇)包字第[年份] 号
甲方(转出方):
地址:承包权。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费。
5、依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所接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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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转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损坏接包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得将接包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7、乙方应管好用好接包的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转包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还接包的土地,且交还的土地地力情况不得低于接包时的等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转包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转包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
(二)转包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
七、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转包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转包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转包期内,依转包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种政府补贴的归属约定:
。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或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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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土地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转包的土地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转包费达 日以上的。
2、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所接包土地用途的;弃耕抛荒的;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破坏地上附着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未经甲方同意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在转包期限内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的。
5、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6、 。
九、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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