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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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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 ,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结合本市
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 ,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除设有固定摊位并持有正式营业执照者外 , 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集市贸易的纳税人 , 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 , 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日内 , 向集市贸易场所所在的区、县税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 办理税务登记 , 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可以不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 , 应在营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税务登记证必须挂在纳税人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税务登记证仅限纳税人本人使用 , 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迁移或歇业时 , 应在迁移或歇业前 ,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
㈠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 , 日平均营业额在 500 元以上 ( 含本数 , 下同 ) 的 , 必须建立帐册 , 正确核算盈亏 , 在月份终了之日起 7 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 , 缴纳税款。
㈡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 , 日平均营业额 500 元以下的
必须使用“经营手册’按日填写上市商品品种、数量和销售收入 , 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申报经营收入 , 经查册核定后 , 缴纳税款。
㈢注册登记的 , 必须按日或按次 , 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报
验上市商品 , 按核定的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执行《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使用向主管税务机关购得的本市的零份发票 , 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人员的检查 , 如实报告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并根据情节轻重 , 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㈠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㈡不按规定建帐核算和填写“经营手册”的。
㈢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和报验上市商品的。
㈣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的。
㈤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 ,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九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 私自从事集市贸易 , 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补税 , 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罚 , 并提请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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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