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买卖标准合同JF2010050.docx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JF-2010-05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的示范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机动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买受人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 元。
年月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 元。
第四条 质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
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登记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机动车,必须是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
告》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技术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车辆。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月日前。
2.提车方式: 买受人自提□ 出卖人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 买受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出卖人提出。
7.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
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
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
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
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
修理
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
换2
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
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
2
次
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
60日(扣除进
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
5次以上(不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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